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例。受环保公司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对此次换热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涉案设备换热器(升温器、降温器)为定作物,特定物。热管公司应对其交付的定作物符合双方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负有证明责任。
热管公司认为交付的升温器、降温器是符合双方合同技术协议及相关规范的合格产品。假定因为剧烈振动产生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换热效果,这也不是原告设备设计制造不合规范产生的,是剧烈振动所造成的后果,是被告系统设计特别是烟风道设计不当产生湍流、湍振。
当双方为涉案的换热器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符合采购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标准发生争议时,环保公司多次向热管公司提出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并且要求热管公司提供资料、派员参加见证鉴定过程、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前,环保公司书面通知热管公司鉴定时间,邀请热管公司派专员参加。环保公司已经尽到合同义务,其单方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换热器进行质量鉴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换热器(两台升温器、一台降温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热管公司申请对换热器振动原因、振动机理及产生的振动的责任方进行司法鉴定。
热管公司认为振动是由烟道烟气流动产生的声驻波与烟道系统的固有频率接近,导致了共振现象,振动源不再烟气升温器本身,在于系统烟道,所以所供设备符合双方技术协议以及合同要求。
热管公司仅以不同意环保公司单方鉴定为由否认华碧检测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换热器(升温器、降温器)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技术协议中并未对涉案换热器(升温器、降温器)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热管公司亦未提供有效方案对涉案换热器(升温器、降温器)出现的振动等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环保公司以涉案换热器(升温器、降温器)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热管公司认为:
环保公司认为: